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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的手续
劳务派遣的具体流程
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
劳务派遣在中国发展的优点
劳务派遣专题:

 劳务派遣的定义:

  •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 百度定义: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 劳务派遣的分类:
    1.完全劳务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劳务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劳务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劳务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劳务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劳务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劳务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劳务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劳务派遣的手续:

  •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用工所在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劳务派遣的具体流程:

1、单位提供出用人需求,劳务派遣机构收集资料。
   2、劳务派遣机构对个人资料进行筛选,对个人进行面试、测评。
   3、合格人由劳务派遣机构选送至用人单位复试(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如QQ,MSN等工具面试),确定录用名单。
   4、劳务派遣机构对录用人员进行体检及必要的岗位培训。
   5、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派遣协议,单位和个人签定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用工等各种手续并归存档案。
   7、劳务人员在劳务期间,劳务派遣机构维护劳务派遣双方的关系。
   8、劳务派遣到期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中断,进行合同的解除或者续约。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

  •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中国劳务派遣的优点:

  •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劳务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目前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为经营好这些特殊业务,劳务派遣机构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就要始终坚持“一手托两家”,顾及好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通过一系列认真细致的规范运作,赢得劳务供需双方的认可和欢迎,以良好的社会信誉推动劳务派遣制的良性发展。
       应当说,劳务派遣制的这条好处,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的人才个体来说,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当然,处于弱势位置的有时可能也会是用人单位。避免有可能成为弱势方的责、权、利受到损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双方的一种理想选择。

    劳务派遣的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烽火猎聘资深顾问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无锡市宏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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